该案发生在2018年8月6日晚。老唐当时45岁,他听说附近有一家美容美发店里有涉黄买卖,于是便在晚上19时左右前往该美容美发店,他进美容美发店看到一个中年女子,便问她店里有没靓妹妹,这个中年女子便将当天刚到的阿兰介绍给老唐,见人后老唐表示认可,于是支付了150元与阿兰发生了非法的性买卖。
办完事儿之后,老唐也不再久留,然后便开门离开。老唐不了解的是,当时美容美发店外已经有便衣民警守候在那里,当天由于有人举报该美容美发店涉黄,当地派出所便派民警房某等4名便衣骑民用摩托车前往该美容美发店外进行蹲点守候,好巧不巧发现了嫖娼的老唐。老唐当时骑着摩托车往前走,便衣民警为了安全起见就骑车跟在后面,一直跟到路口红绿灯。
当时路口是红灯,老唐就停车了,民警房某等人瞅按时机便上前拦住了老唐的车子,然后亮明自己是某派出所民警,需要老唐配合调查,让民警没想到的是,老唐忽然弃车逃跑,在跨越马路上的围栏时不慎摔倒,致使右腿骨折受伤。此后公安机关对被举报的美容美发店涉黄一案进行调查,对有关职员进行了处罚,其中也确定老唐进行了嫖娼行为。
但老唐刚开始不承认自己嫖娼行为,说是去美容美发店找朋友,发现朋友不在就离开了,离开后在一个路口遇见二个警察盘问,他害怕有人会打他就跑,跑的过程中被路边的绿化带栏杆挡住失重摔倒受伤了,老唐说是民警房某拉他衣服才致使他摔倒受伤的。此后该公安机关对老唐涉嫌嫖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行政拘留十日,因老唐受伤,拘留暂不实行。
老唐受伤的当晚就被送往县医院进行救治,此后转了二次医院直到2019年1月21日出院,老唐的伤情是右胫腓骨骨折。在老唐出院之前,当地公安局找到老唐,2019年1月15日,公安局与老唐签订了一个《协议书》,大体的意思是:老唐承认了嫖娼事实,腿伤怪自己不怪其他人,同意处罚;公安局处于人道主义,给他5万元的慰问金,此事一次性解决。
同时他还出具了一个《保证书》上书:
其在出租屋嫖娼后害怕,为逃避公安民警的盘问而逃跑,期间不幸摔倒导致小腿受伤。当时民警将它送医院救治,并先后支付了5万元给他治疗小腿。对此,他深深感觉到了我们的错误行为,并保证以后不再参与嫖娼等违法行为,不再以此事为由追究该局的所有责任及进行shang访等行为……
当地公安机关本以为这事即使完了,但没想到老唐却起诉了当天晚上出警的民警房某,需要房某赔偿14余万元。
需要出警民警赔偿14余万
老唐与公安局签订了协议后,暂时是没再找公安局的麻烦,但他却将责任怪到了当晚出警民警房某的身上,并到法院对房某提出民事诉讼,需要房某赔偿14余万元,其中包含误工费30000元、医疗费140000元、护工费30000元、车费3000元等。一审判决后他不服,然后上诉二审,二次审理的结果如下:
1、一审法院审理后觉得:民警房某在对老唐进行拦截盘问,是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假如他的行为导致别人人身、财产损害,需要赔偿的话也应该由其工作所在的公安局进行赔偿,无需个人赔偿,所以驳回老唐的诉求(2019年5月22日作出);
2、二审法院审理后觉得:依据《民法》有关规定(注:后为《民法典》),民法所调整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但老唐起诉的侵权行为中,一方是实行公务的警察,一方是普通公民,所以法律地位不平等,不属实民法调整的范围,撤销了一审的决定。
二审的意思是:这事老唐起诉的对象错了,法院没办法做出判决,所以一审作的判决是错的,应该撤销,也就是说二审也没支持老唐的诉求。如此的关系可能老唐不懂,但老唐也是请了律师朋友的,所以在高人的指点下,老唐也了解了:他不应该起诉民警房某,应该起诉公安局。
虽然老唐之前与公安局签订了协议,但最后他还是“出尔反尔”,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主要有二个诉求:
1、需要公安局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
2、需要公安局赔偿22万元,并继续支付自己治疗的成本,一直到他治疗结束为止。
老唐是在2019年11月6日向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而这距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已超越一年了,而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假如对处罚不服,应该在了解或应当了解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讲解》,行政起诉期限已超,法院不予受理。这等于驳回了老唐的诉求。
对如此的结果老唐当然不服,他再提出上诉,市法院审理觉得,一审认定的事实有错,撤销区法院的裁定,并指令区法院继续审理。此后在审理中,老唐提出以下几个方面:
1、老唐称公安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没收到,表示自己不了解公安局对自己作了行政处罚,是后来起诉公安局需要赔偿的时候他才了解的。
2、公安局在2018年8月20日作出对老唐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最后应该是没实行),此后在8月22日才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应该是先告知处罚,然后才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以公安局是程序错误 ,应该撤销处罚决定。
既然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错误 ,那样理应赔偿他22万元。
公安局表示: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当天(2018年8月20日)就送往医院给老唐签字了,但当时老唐拒不签字。可是公安局却没办法提出当时确实送达的证据,比如没视频,回执中也没见证人签字等。
区法院在收到上级法院指令继续审理后,依据调查状况,觉得公安局未向老唐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事由和依据,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可以成立,撤销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时对老唐涉案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第三驳回老唐需要赔偿22万元的诉求。对于这个结果老唐不服第三上诉,此次案件第三回到市中院审理。
案件到了二审法院,也就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次老唐补充了我们的建议,他觉得公安局警察房某在实行工作中不穿制服,不用警用汽车,用骑摩托车追赶自己并推行拉扯行为是违法行为,需要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一共赔偿22万元。
但公安局却觉得:老唐的行为是由于惧怕嫖娼的法律后果慌不择路,妄图逃避法律责任,出于自己的意志翻越护栏致使受伤,并不是由于办案职员的行为举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我们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所以公安局不应该承担责任。另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与老唐受伤一事无关。
最后二审法院觉得:
1、通过之前老唐与公安局签订的《协议书》、《保证书》的有关内容,老唐均表示自己有嫖娼行为,另外受伤是为逃避打击而逃跑致使与别人无关,所以老唐腿伤与公安局正常执法行为无关,公安也没有侵犯老唐的人身权,老唐受伤是我们的逃跑行为的“自担风险”,驳回老唐需要赔偿22万元的诉求。
2、一审中撤销公安局对老唐的处罚决定给予认同。写在最后:老唐是自己害怕被抓逃跑跌倒受伤,自己摔伤却硬说是民警抓扯他致使他摔倒,最后法院并没支持老唐这种“碰瓷”行为,个人感觉这是一个正义的审判,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