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男子嫖娼逃跑摔伤,起诉需要公安撤销处罚,赔他22万

www.medlth.com 2024-11-18 刑事辩护

该案发生在2018年8月6日晚。老唐当时45岁,他听说附近有一家美容美发店里有涉黄买卖,于是便在晚上19时左右前往该美容美发店,他进美容美发店看到一个中年女子,便问她店里有没靓妹妹,这个中年女子便将当天刚到的阿兰介绍给老唐,见人后老唐表示认可,于是支付了150元与阿兰发生了非法的性买卖。

办完事儿之后,老唐也不再久留,然后便开门离开。老唐不了解的是,当时美容美发店外已经有便衣民警守候在那里,当天由于有人举报该美容美发店涉黄,当地派出所便派民警房某等4名便衣骑民用摩托车前往该美容美发店外进行蹲点守候,好巧不巧发现了嫖娼的老唐。老唐当时骑着摩托车往前走,便衣民警为了安全起见就骑车跟在后面,一直跟到路口红绿灯。

当时路口是红灯,老唐就停车了,民警房某等人瞅按时机便上前拦住了老唐的车子,然后亮明自己是某派出所民警,需要老唐配合调查,让民警没想到的是,老唐忽然弃车逃跑,在跨越马路上的围栏时不慎摔倒,致使右腿骨折受伤。此后公安机关对被举报的美容美发店涉黄一案进行调查,对有关职员进行了处罚,其中也确定老唐进行了嫖娼行为。

但老唐刚开始不承认自己嫖娼行为,说是去美容美发店找朋友,发现朋友不在就离开了,离开后在一个路口遇见二个警察盘问,他害怕有人会打他就跑,跑的过程中被路边的绿化带栏杆挡住失重摔倒受伤了,老唐说是民警房某拉他衣服才致使他摔倒受伤的。此后该公安机关对老唐涉嫌嫖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行政拘留十日,因老唐受伤,拘留暂不实行。

老唐受伤的当晚就被送往县医院进行救治,此后转了二次医院直到2019年1月21日出院,老唐的伤情是右胫腓骨骨折。在老唐出院之前,当地公安局找到老唐,2019年1月15日,公安局与老唐签订了一个《协议书》,大体的意思是:老唐承认了嫖娼事实,腿伤怪自己不怪其他人,同意处罚;公安局处于人道主义,给他5万元的慰问金,此事一次性解决。

同时他还出具了一个《保证书》上书:

其在出租屋嫖娼后害怕,为逃避公安民警的盘问而逃跑,期间不幸摔倒导致小腿受伤。当时民警将它送医院救治,并先后支付了5万元给他治疗小腿。对此,他深深感觉到了我们的错误行为,并保证以后不再参与嫖娼等违法行为,不再以此事为由追究该局的所有责任及进行shang访等行为……

当地公安机关本以为这事即使完了,但没想到老唐却起诉了当天晚上出警的民警房某,需要房某赔偿14余万元。

需要出警民警赔偿14余万

老唐与公安局签订了协议后,暂时是没再找公安局的麻烦,但他却将责任怪到了当晚出警民警房某的身上,并到法院对房某提出民事诉讼,需要房某赔偿14余万元,其中包含误工费30000元、医疗费140000元、护工费30000元、车费3000元等。一审判决后他不服,然后上诉二审,二次审理的结果如下:

1、一审法院审理后觉得:民警房某在对老唐进行拦截盘问,是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假如他的行为导致别人人身、财产损害,需要赔偿的话也应该由其工作所在的公安局进行赔偿,无需个人赔偿,所以驳回老唐的诉求(2019年5月22日作出);

2、二审法院审理后觉得:依据《民法》有关规定(注:后为《民法典》),民法所调整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但老唐起诉的侵权行为中,一方是实行公务的警察,一方是普通公民,所以法律地位不平等,不属实民法调整的范围,撤销了一审的决定。

二审的意思是:这事老唐起诉的对象错了,法院没办法做出判决,所以一审作的判决是错的,应该撤销,也就是说二审也没支持老唐的诉求。如此的关系可能老唐不懂,但老唐也是请了律师朋友的,所以在高人的指点下,老唐也了解了:他不应该起诉民警房某,应该起诉公安局。

虽然老唐之前与公安局签订了协议,但最后他还是“出尔反尔”,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主要有二个诉求:

1、需要公安局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

2、需要公安局赔偿22万元,并继续支付自己治疗的成本,一直到他治疗结束为止。

老唐是在2019年11月6日向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而这距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已超越一年了,而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假如对处罚不服,应该在了解或应当了解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讲解》,行政起诉期限已超,法院不予受理。这等于驳回了老唐的诉求。

对如此的结果老唐当然不服,他再提出上诉,市法院审理觉得,一审认定的事实有错,撤销区法院的裁定,并指令区法院继续审理。此后在审理中,老唐提出以下几个方面:

1、老唐称公安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没收到,表示自己不了解公安局对自己作了行政处罚,是后来起诉公安局需要赔偿的时候他才了解的。

2、公安局在2018年8月20日作出对老唐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最后应该是没实行),此后在8月22日才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应该是先告知处罚,然后才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以公安局是程序错误 ,应该撤销处罚决定。

既然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错误 ,那样理应赔偿他22万元。

公安局表示: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当天(2018年8月20日)就送往医院给老唐签字了,但当时老唐拒不签字。可是公安局却没办法提出当时确实送达的证据,比如没视频,回执中也没见证人签字等。

区法院在收到上级法院指令继续审理后,依据调查状况,觉得公安局未向老唐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事由和依据,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可以成立,撤销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时对老唐涉案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第三驳回老唐需要赔偿22万元的诉求。对于这个结果老唐不服第三上诉,此次案件第三回到市中院审理。

案件到了二审法院,也就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次老唐补充了我们的建议,他觉得公安局警察房某在实行工作中不穿制服,不用警用汽车,用骑摩托车追赶自己并推行拉扯行为是违法行为,需要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一共赔偿22万元。

但公安局却觉得:老唐的行为是由于惧怕嫖娼的法律后果慌不择路,妄图逃避法律责任,出于自己的意志翻越护栏致使受伤,并不是由于办案职员的行为举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我们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所以公安局不应该承担责任。另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与老唐受伤一事无关。

最后二审法院觉得:

1、通过之前老唐与公安局签订的《协议书》、《保证书》的有关内容,老唐均表示自己有嫖娼行为,另外受伤是为逃避打击而逃跑致使与别人无关,所以老唐腿伤与公安局正常执法行为无关,公安也没有侵犯老唐的人身权,老唐受伤是我们的逃跑行为的“自担风险”,驳回老唐需要赔偿22万元的诉求。

2、一审中撤销公安局对老唐的处罚决定给予认同。写在最后:老唐是自己害怕被抓逃跑跌倒受伤,自己摔伤却硬说是民警抓扯他致使他摔倒,最后法院并没支持老唐这种“碰瓷”行为,个人感觉这是一个正义的审判,合理、合法。

Tags: 刑事案件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